2007年7月6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昨问今答
  合伙办公司如何注销
  冯先生问:
    我与他人合伙开了一家人力资源公司,因为经营有些问题,所以打算注销,但是投资方不想注销,并把公司的营业执照、公章等都拿走。公司是由我和合伙人名义注册并经营的,而因初期资金问题公司找了一个外国投资方。请问这样的情况我能注销公司吗?要想注销的话,注销程序应该怎样办呢?
    本报作答:申请注销公司属于公司决议事项,对此如公司章程有规定,则依公司章程。如未规定,则依公司法规定,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通过。
    如果股东不能协议解散办理注销,可以通过诉讼解决。
    
  拒绝加班不能作辞退理由
    邓女士:
  “五一”期间,我所在厂为完成生产任务,厂领导决定,职工每天加班3小时,周六也要上班。我们为此向厂领导提出意见。厂领导严厉批评我们,说违反者将以违反厂规厂纪为由,予以辞退。问:拒绝加班能作为辞退理由吗?本报作答:
    关于职工的工作时间,我国《劳动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:“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,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”。所谓“厂规厂纪”是依一定民主程序产生的具有一定稳定性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,厂领导将自己临时决定作“厂规厂纪”,是一种错误的“家长”作风,不符合法律规定。市场经济条件下,企业经常会遇到生产任务紧急,确需加班的情况,但是不可忘记依法行事,在法定限度内适当安排。